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管理,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文类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公文类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学校或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学校或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学校、上级机关或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收到的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销毁。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九条 公文归档。
(一)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二)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四)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学校档案部门移交。
(五)电子文件管理根据中办、国办《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厅字〔2009〕39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