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安庆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出差当天往返且无单位派车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附表略)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不得租用小汽车作为城际交通工具,确因特殊公务需要租车的,需事先填写“安庆师范学院出差租车申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报销时凭租车正式发票及租车申请单一并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