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发生的住宿费、机票、火车票等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4〕1951号)文件规定,公务机票需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名单详见机票管理网站)购买,并享受财政部统一政府采购的机票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
2015年
4月
1日起
施行。此前学校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