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办理报销手续时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或缴纳会务费、资料费等费用,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视同公务出差)。其中:赴外省参会(训)的,可报销在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实际出差自然天数少于或等于2天的,按照往返各半天计发);省内参会(训)的,可报销在途市内交通补助,按往返各半天计发,不享受在途伙食补助费。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凡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凭举办单位票据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市内参加培训学习,学校要求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凭举办单位票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另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
第二十四条 科研教研等项目报销差旅费,参照公务差旅费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