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出国、调动、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参照《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七条 教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不享受市内交通补贴和伙食补助。已婚教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承担,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按公务出差人员标准表中的其余人员标准,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