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