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