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正高职称人员参照校级领导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差旅费用。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可以按照出差往返途中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